倪晓敏律师亲办案例
报告结果及时告知医院有义务
来源:倪晓敏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6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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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 由于体检报告没有及时送达,导致体检异常的李某没有及时被发现得了肺癌,延误了两个月的宝贵治疗时间,李某一年后病逝。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,认定体检医院在发现问题后未尽及时告知义务,须赔偿李某家属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李某家属诉称,李某此前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一年一度身体检查,体检医院并没有告知胸部有问题。可是两个多月后,李某胸部突感不适,一查竟然已经得了肺癌。

李某家属非常气愤,怎么体检竟没有发现任何异常呢?可是等到拿到体检报告一看,更让他们气愤了。体检报告上显示:在外科甲状腺防治意见上记录“建议彩超”,在放射影像申请报告单上记录“印象诊断:建议CT检查”。可是这些已经发现异常的建议并没有及时告知李某,直到李某自己查出病来。

此后,李某一家忙着治病,没工夫和体检医院计较,直到李某一年后因肺癌去世,他们才缓过神来要告体检医院。李某家属认为,如果早治疗两个月的话,李某的病情有可能得到控制,不至于后来发展得那么快。

而体检医院辩称,体检报告单是在合理时间内发到李某单位的上级单位,由上级单位再下发给李某单位,中间耽搁的时间责任不在体检医院,医院不存在漏诊及不告知情形。而单位方则表示,他们只是代收报告,并且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员工进行了转交,单位无权查看报告,且及时告知体检人员身体异常的义务在医院,而非员工所在单位。

那么,体检医院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呢?法院审理后认为,某体检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承担了李某的体检工作,与李某之间即形成了医患关系。体检医院没有及时通知李某做进一步CT检查,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完全、及时地履行了作为医疗机构的通知义务。可以看出,在此次医疗活动中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需要做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,没能及时向李某说明,延误了李某的诊治时间。体检医院在本次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完全履行义务,应给予李某家属一定数额的精神补偿。

据此,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。法官庭后表示,目前很多体检机构承揽单位体检业务,体检报告也是统一送交给单位,在此过程中,会导致体检报告延迟送达的情况。法官建议,各体检机构应该建立特殊病情通知机制,在发现体检人员有较为严重的特殊症状时,应该立刻用电话通知客户,以利于体检人员尽快去医院复查并治疗。


(以上人物均为化名)

来源:法制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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